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民终2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五里桥。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仪征市。
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体路市政公司住宿楼。
法定代表人:燕宏,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内蒙古扬子照明钢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一道。
法定代表人:陈正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6月14日,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对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丽英
审 判 员 白海荣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关晓东
书 记 员 童晓文
书 记 员 童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