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民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富民一路华光巷9号第壹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82137281U。
法定代表人:廖柏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志昂,该公司股东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人民中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596851630H。
负责人:左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挺文,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200880970D。
法定代表人: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庆兰,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山市人民法院(2017)桂138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因此,本院决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山市人民法院(2017)桂138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1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永森
审 判 员 覃学敏
审 判 员 田宁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程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