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卓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建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烽,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池市。
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42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斌,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以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股东之一)转移藏匿财产,逃避债务,造成其债权难以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张斌为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梁泽军及公司会计韦丽芳调查公司财务帐时,证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已将公司账册取走,并转移公司注册资金及“万家怡园”地产项目盈余资金。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在本院通知到庭接受调查期间,拒不到庭和提供账册对公司账目进行清算。另查明:2008年2月17日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河池市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请求追加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为被执行人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斌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张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履行8996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铁军
审判员  谭学政
审判员  蓝国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继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