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卓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9983203XB。

法定代表人:蒙重诚,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梁孝俊,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建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桂1225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255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00元,案件执行费796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2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64036.00元,处分7961.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556075.00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院(2019)桂1225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9)桂1225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实际执行完毕,应对该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1225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瑞营

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

人民陪审员  潘常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覃永扬

书 记 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