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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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202执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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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卓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河池市建设路48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451200200880970D。
法定代表人: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池百能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615824772,住所:河池城区工业园区东江工业园上沙里东江一路旁。
法定代表人:黄和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卓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百能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桂1202民初3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848994.3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45元。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890元。
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河池百能车辆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案件3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池百能车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河国用(2011)第0××5号】进行查封。因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将上述财产移送给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并申请财产变现后的财产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对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处置后未能履行全部债务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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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韦怀明
审判员 韦德思
审判员 黄耀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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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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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韦江卫
书记员何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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