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4097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晋中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108国道与迎宾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胡效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岂瑞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明。
原告***与被告晋中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为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庆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