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5民初328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85588734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