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合肥君子兰园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庐江非审字第00235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4089483-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组织机构代码78858873-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庐城管执)***(2014)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庐城管执)***(2014)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庐城管执)***(2014)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庐城管执)***(2014)第125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庐城管执)***(2014)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