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

中科城公司,大华公司,禾翌禾公司与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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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1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庄信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双健,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庄信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双健,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科城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庄信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双健,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闫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中科城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中科城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姜亦君
审
判员赵羽嘉
审
判员林瀚
二O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达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