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

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8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庄信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庄信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零壹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庄信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闫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仁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大唐书画院,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经济,该书画院院长。
上诉人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零壹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唐书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零壹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零壹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零壹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陕西零壹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亦君
审判员赵羽嘉
审判员林瀚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喜平
书记员朱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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