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3444号
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中科诚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红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唐书画院: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盈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禾翌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华智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中科诚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红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唐书画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27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建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本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3444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