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泓润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泓润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5891号之一
原告: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双,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泓润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泓润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103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11010元。
审判长李文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