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00217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曲县。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鸿晖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庆,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二路与铜川街交汇处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许多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涛,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6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6116元。
审判员文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