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二初字第00553号
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号。
法定代表人:耿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2栋。
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5元,减半收取7392.5元,由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