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执监2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鄂0503执115号。因本案超过六个月未执结,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本院决定将(2018)鄂0503执115号案件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执行人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鸣
审判员杨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