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4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63241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09209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12月24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504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