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4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63241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09209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2055元;或者扣留、提取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254205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