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40号
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号。
法定代表人:耿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2栋。
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鄂a×××××的***牌小型汽车、鄂a×××××东风牌大型汽车、鄂a×××××金龙牌大型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牌小型汽车、鄂a×××××东风牌大型汽车、鄂a×××××金龙牌大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