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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执13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219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