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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特1328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与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一案中,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7)深仲裁字第416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称:1.工程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申请人无需支付工程尾款;2.审计不能的重要原因为被申请人一直未提交符合审计局要求的合格竣工图。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涉案工程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无法支付款项,以及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审计不能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不予执行列举了如下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但是申请人的上述理由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消防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证据二,信息工程监理报告;证据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证据四,合格图纸样例;证据五,新粤公司项目设备安装竣工图;证据六,新粤公司投标书关于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全程跟踪本项目的承诺;证据七,新粤公司关于成立深圳市消防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工程项目经理部及人员委派函;证据八,新粤公司项目经理任命书。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不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7)深仲裁字416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