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奥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09民初7254号
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范慧、段娅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机电工程施工JD1合同段整车式、轴组式计重设备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在定义部分就设施缺陷保证提出了“缺陷责任期”概念并约定为两年,在质量保证具体内容部分未使用“缺陷责任期”概念而使用“质量保证期”概念并约定为五年,“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期”实质均系质量保证期间,结合双方在《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机电工程施工JD1合同段(二期)计重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期”同为五年,应当认定本案“缺陷责任期”为五年。涉案标的物正常与否会直接影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原告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原告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未按约定予以修理;被告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主张原告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在质保金166800元中抵充费用26160元,本院予以支持;剩余质量保证金,目前尚不满足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依法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买方新粤公司、卖方大唐公司签订合同号为LTXY-CG-2015-446的《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机电工程施工JD1合同段整车式、轴组式计重设备采购合同》,其中约定:货物为整车式、轴组式计重设备;价款3336000元;完工验收指完成整改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后进行的验收;运行验收指由业主或其代表组织,对全部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后试运行3个月后的验收;缺陷责任期指设备安装完工验收后,卖方对工程设施方面的缺陷负有保证的有效期限,缺陷责任期为两年,通过试运行验收的日期为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卖方承诺提供为期五年的质量保证期,自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出现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等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场开展检修,无需返厂的故障48小时内修复,需返厂的7天内修复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运输、装卸、维修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若因维修不及时导致延期、费用索赔而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本合同范围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计量检定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产品本身无重大质量问题,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的5%的质量保证金;买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买方应支付从延期付款之日起到支付之日止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延期付款违约金。 2015年12月22日,新粤公司对大唐公司交付的设备进行了完工验收。 2018年8月2日,法院受理大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大唐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新粤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截至2020年4月30日前述采购合同所涉设备产生了费用26160元。 另查明,2016年8月,买方新粤公司、卖方大唐公司签订合同号为LTXY-CG-2016-303的《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项目机电工程施工JD1合同段(二期)计重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五年。该合同中其他有关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支付质量保证金等约定与前述采购合同约定一致。
驳回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2.54元,减半收取1996.27元,由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艾
书记员 杜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