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26民初2号
原告青海金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金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补充和整理新证据需要较长时间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金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金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19.3元,减半收取计74959.65元,由原告青海金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洛毛吉
审判员 何艳丽
审判员 拉毛措
书记员 周毛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