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251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31、1733、173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
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6021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1月7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51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