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237号
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凯散花园二区1栋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梁得明。
被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31、1733、173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