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1372号 原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31、1733、1735号二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201自编之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粤公司)与被告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人民币1231354.59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555.93元【以1231354.59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5倍LPR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6日为198555.93元(1231354.593.65%1.51075/365)】;三、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49000元;四、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署《云罗项目车道非标产品设备及收费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YXY-GY-2012-043,下称“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云罗项目(包含一期、二期)所需车道控制器及收费软件,并由原告提供收费软件调试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车道控制器及收费软件、完成收费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向被告提交发票。双方已完成项目计量工作、并已确认被告应付款项,云罗高速公路也已于2013年12月28日全线正式通车,但被告一直未能付款。直至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应收账款对冲协议》(下称“对冲协议”),约定采购合同项下原告应收款项与应付被告款项进行对冲,对冲后采购合同项下被告应付款金额为1231354.59元。然而,被告并未按照采购合同及对冲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设备款,经原告多次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敦促,被告仍旧怠于支付剩余设备款共计人民币1231354.59元。鉴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額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规定,被告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权益,其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设备款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违约金、律师费)。 被告鑫程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粤公司与鑫程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YXY-GY-2012-043的《云罗项目车道非标产品设备及收费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鑫程公司向新粤公司采购新粤车道控制器、收费软件,项目名称为云罗项目(一期、二期),合同总价为2129420元(其中一期项目596360元,二期项目1533060元)。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的10%的货款,即212942.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预付款收据;2)安装调试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设备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前述所有付款环节中(预付款开收据),乙方未及时开具发票或者每个付款环节要求的书 面材料未齐备的,甲方的付款期限顺延至付款条件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关于违约责任,案涉合同中未就鑫程公司迟延付款约定违约金,亦未约定律师费的负担问题。 2019年12月27日,鑫程公司、***晟交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尚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梳理与新粤公司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应收账款对冲协议》,其中载明:付款***程公司下合同号为NYXY-GY-2012-043的云罗项目非标设备及软件采购合同,合同总价及结算价为2093620元,已收款金额0元,未收款金额2093620元,本次对冲应收款金额862265.41元,该协议由新粤公司、鑫程公司、***晟交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尚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确认。 新粤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其分别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13日向鑫程公司开具了596360元、918000元的发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粤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鑫程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为处理本案纠纷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新粤公司应向代理人支付一审律师费49000元。 以上事实,有《云罗项目车道非标产品设备及收费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对冲协议》《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以证明。 本院认为,鑫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在全面审查现有证件的基础上对其缺席审判。 新粤公司与鑫程公司之间签订的《云罗项目车道非标产品设备及收费系统软件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新粤公司已履行交付货物义务,原被告双方对账时明确,未收款金额2093620元,对冲应收款金额862265.41元,剩余1231354.59元未支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新粤公司主张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违约金,未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问题。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新粤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新粤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数额应为4.15%1.5=6.225%/年。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并未就律师费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对新粤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1354.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1354.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6.225%/年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0元和保全费5000元,本院酌定由被告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 附:申请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