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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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3748号
原告:温州市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聚集区灵昆街道灵昆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董事长。
被告:俞开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温州市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开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160元,减半计收5580元,由原告温州市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汉丁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珺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