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27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还款日期。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