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127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西河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98005275T。
法定代表人:宛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洪兵,男,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湖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308457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工程款1078719.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立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执1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