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2月26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湖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
被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98005275T
法定代表人:宛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11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