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700-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镇西河一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98005275T。
法定代表人:宛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告:***,男,生于1966年2月26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湖北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