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7民初166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黄梅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王某女、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