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恢7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洗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
被执行人:范凯,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许爱红,女,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王荣,女,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凯、许爱红、王荣、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718802.4元(含诉讼费38890元)。二、对上述第一项如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凯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许爱红、王荣、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2915元,由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凯负担26332元,由许爱红、王荣、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苏0682执5231号立案受理,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益非执行,由法官助理葛伟负责实施。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欠款7007687.4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范凯、王荣、许爱红名下银行账户各1处,冻结期限一年,并扣划被执行人许爱红名下存款4157元、被执行人王荣名下存款1169元,合计5326元,且已将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爱红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的别克牌汽车(注册日期:2003年5月24日)一辆,被执行人范凯名下有车牌号为沪C×××**的宝马牌汽车(注册日期:1997年2月4日)一辆,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的福田牌汽车(注册日期:2012年4月21日)一辆,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荣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鉴于上述车辆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不采取查封措施。
4、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如皋市××××组的不动产,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首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20年3月2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该不动产目前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无权处置。
5、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王荣购买的登记在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水××室、地下车库××室、×的不动产,成交价为1686000元。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网拍服务费3000元、卖方税费140341.8元等款项后,剩余1005819.7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6、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荣对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款项46851.48元,并将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7、至被执行人范凯、许爱红、王荣住所地调查,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在本院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9、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共计执行到位1057997.2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被本院查控、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常雪萍
审 判 员 杨益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张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