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苏0682民监25号
***、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隆置业有限公司:
***因与被申诉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公司)、南通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68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请求改判恒隆公司共同偿还欠款22036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针对***的申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
***主张的农民工工资债权920360元中的700000元经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蔡永龙再次确认,并将之分配在恒隆公司承诺负担的500万元农民工工资债务中。恒隆公司所作承诺构成民法上的约定之并存的债务加入,该行为合法有效。因恒隆公司在出具该承诺书时并未附加恒隆公司仅在欠付万全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才承担付款责任之前提条件,故恒隆公司与万全公司之间是否结清案涉工程款,不影响其上述承诺的法律效力。故恒隆公司应对***工资债权920360元中的700000元与万全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案中,恒隆公司系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承诺,2017年1月17日起恒隆公司陆续向***支付700000元。***原审称该700000元系其为蔡永龙代垫材料款,原审认为***系万全公司的分包工头,根据蔡永龙的陈述,***代垫材料系帮其垫付。蔡永龙出具给恒隆公司的委托付款说明上载明支付给***的款项系计入工程款,且恒隆公司的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均备注为工资或工程款,故原审认定恒隆公司支付给***的700000元系支付的工程款,而非材料款。原审认定合理有据,故恒隆公司已对***工资债权920360元中的700000元承担了给付责任,现***要求恒隆公司再对700000元以外的部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无据,该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诉讼并未主张利息损失,原审未判决利息损失并无不当。现***申诉主张利息损失,该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再审审理范围。
综上,本案并无启动再审之必要。***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