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仁,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薇,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学院与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为:“一、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学院工程款415,449.75元、给付利息117,239.35元,合计532,689.1元;二、驳回原告**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18元,由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66元,由原告**学院自行负担652元。”因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学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1月22日、3月15日、5月9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均已轮候冻结,无存款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即位于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居委会十一组【不动产单元号、地籍号(320682112001GB00031F00010001),皋房权证字第XXXX号,皋国用(2011)第82112006号】,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因该不动产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保险、车辆、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541,555.1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洪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