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2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
被执行人南通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袁国夫。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220360元。二、南通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承担4900元,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该款***已垫付,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2036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3229元(未预交)。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