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756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
被申请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新村东区119号。
负责人:郭腾飞。
原告**与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