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永盛果蔬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恢3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金茂国际财富广场E益寿路371号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永盛果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
关于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永盛果蔬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37503.97元及实际执行到位之日的利息,执行费20775元(未预交),2015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5)皋执字第325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因被执行人已偿还我行200万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