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宁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0271民催1号
申请人:申请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阜桥辖区百货商贸中心十六层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强东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诉讼理人:*向前,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号,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朵向峰
人民陪审员*欣
人民陪审员周丽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