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铁岭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宋兆福。
本院在执行**与***、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911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