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上海市闵行区吴泾超越钢管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4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5月16出生,汉族,住清河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吴泾超越钢管租赁站,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
被执行人:宋海峰,男,1983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西街17组851、861、84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兆福。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吴泾超越钢管租赁站与宋海峰、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海峰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原告案款738731元。”由于被执行人宋海峰、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东
审判员  孙 迪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