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4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2××××××××。
被申请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千福宾馆。
企业代码:9121122479484842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昌图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昌图县工程质量监督站所交纳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1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240339013××××××××)予以担保。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孙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