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26出生,汉族,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西街17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2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无车辆、无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房籍进行限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利剑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