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北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财保3号
申请人:山西北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皓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三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北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三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北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05××7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35××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0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北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21××88,保险期间自2021年10月15日0时起至2022年10月14日24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北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05××7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35××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000000元的其他财产。银行账户冻结或财产查封的期限自实际冻结或查封之日起一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有毁损、变卖等不利于财产保质功能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北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