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03执保184号
申请人:朝阳新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建,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市某某经销处,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西区47栋11号。
负责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1303民初1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市某某经销处、***的银行存款2,695,29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53号233C号105、205网点一户,产籍号:Ⅱ-28-1-233C105、205。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转籍过户、不得买卖、抵押、租赁等处分性行为。
三、如需买卖等须经本院允许,并向本院提交相应价款。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