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新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双民初字第00917号
原告***,女,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朝阳新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朝阳新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系朝阳新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2年5月3日,原告在鑫丰园小区施工中,不慎从二楼掉落受伤。原告立即报告了被告。原告到朝阳市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闭合伤等,共花费医疗费57,071.38元,现已形成7级伤残。原告所在的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告应赔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并按伤残等级赔付伤残补偿费,但因理赔数额问题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40,000元,鉴定费840元,合计60,84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所赔的诉讼时效为2年,原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方自事故发生后未向我公司进行理赔申请,索赔这一行为既是受益人的权利,也得受益人的义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受益人向我公司进行索赔遭到拒绝,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尚不能确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辩称,我公司已为职工向被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被告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朝阳新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1年5月27日,第三人朝阳新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包括原告在内的职工,在被告处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险种为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限自2011年6月9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止,人员范围570人次。保险限额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险18万/人、意外伤害医疗险2万/人,合同签订后,第三人缴纳了保费,被告为第三人出具了保单。2012年5月3日,原告在鑫丰园小区施工中,不慎从二楼掉落受伤。原告立即报告了被告。原告到朝阳市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闭合伤等,共花费医疗费57,071.38元。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7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7年5月15日,辽宁省建设厅发布《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辽建发(2007)31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施工现场人员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第二条规定,由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每人最高赔偿2万元。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级赔偿,7级赔偿4万元。原告要求按此办法的赔偿标准赔偿,被告认可此办法的赔偿标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当庭陈述笔录,保单、诊断、病历、医药费收据、鉴定结论书等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第三人朝阳新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是第三人职工,是保险合同受益人,被告应予赔偿。鉴定费是合理费用,应理赔。
本案事故发生于2012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被告称原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60,8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