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昊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正昊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3027号
原告:上海正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肖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春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贤,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韵,女,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正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8元,减半收取计5,044元,由原告上海正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静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子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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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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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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