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3296号
原告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请系基于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即被告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辖区。经查询,该辖区内有且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即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明确,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则认为,系争合同虽约定由买方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但被告公司登记注册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经查询,叶县和平顶山市均无仲裁委员会,该仲裁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驳回原告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周*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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