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4417号
原告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8.90元,减半收取计2,884.45元,财产保全费2,009.60元,均由原告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伟忠
书记员  潘 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