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85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2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99.1304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禁止其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未能发现该车辆(根据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未能发现车辆实物的,车辆不能处置)。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14民初22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帅
书  记  员   王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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