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003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91.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